wlxg20130220 发表于 2013-7-26 20:15:54

◎知所寄白布,托壬年以打印者

摘自《印光法师嘉言录》

◎知所寄白布,托壬年以打印者。此事罪过之极,以菩萨名号作
拜垫用,已属亵渎至极。况尚有就地作坐垫用者。余光绪二十年在普
陀一见,二十一年在育王又见,以为诧异。告于舍利殿殿主,彼云此
宁波家风也。自惭无力挽此恶风。使(某)若作一方主人,当必到处
声明此事之过。俾有信心者,唯得其益,不受其损也。(书二)三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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